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量刑標準為: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級部門強令登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