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或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有罪,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都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以保證決不冤枉一個好人。如果公訴人或者自訴人不能提供足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只是懷疑被告人或者推斷被告人有罪,或者只是證明被告人有可能犯有某項罪行,人民法院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因被告人有可能犯罪而長期將案件掛起來,不作出結論。對于那些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并及時放人;不能長期關押待查。如果在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之后,偵查機關又取得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審理。
2、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法庭經過審理,如果各種證據經過查實以后充分證明了被告人的有罪行為,并且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種有罪行為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應當對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決。這種判決應當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具體內容等等。
3、對于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如果法庭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存在,或者是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雖然存在,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對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也是需要經過上訴期,而檢察院沒有抗訴、被告人也沒有申請上訴的話,那么才會生效。至于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那么在送達之后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若是認為存在錯誤,則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