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