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法律條款的內(nèi)容看,賣方的欺詐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解釋第八條中規(guī)定的,賣方惡意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基本上一樣。
1、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賣方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此時買方具有法定解除權,可以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或確認無效的,因履行該合同支付給開發(fā)商的購房款及利息應當退還。有損失的,還要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例如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
3、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只適用于賣方因上述三種欺詐行為,導致合同解除或確認無效的情形下適用,并且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很多人理解為全部購房款,未付的購房款不在此列,還有就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是最高限額,至于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則法院可以根據(jù)案情,實際確定賠償標準,理論上賠償在0%至100%的范圍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