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jīng)歷過兩次修改,這兩次修改都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為了滿足加人世貿組織的基本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專家組裁定,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