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jīng)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xù)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
2.轉讓費及支付方式。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后,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xiàn)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3.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根據(jù)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4.稅費。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轉讓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轉讓方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