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辦,犯罪嫌疑人必須做到隨叫隨到。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檢法傳喚屬于正常辦案需要,不會抓回去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