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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5-23 21:17:54作者:佚名
關于在全市開展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綜合整治通告
為進一步優(yōu)化城市交通環(huán)境,保障交通安全,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規(guī)范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本通告所稱低速電動四輪車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記掛牌條件的電動四輪車)管理的工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綜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生產企業(yè)要按照工信部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依法依規(guī)生產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燃油)三輪車。禁止生產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禁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燃油)三輪車。
二、低速電動四輪車生產企業(yè)要積極主動改造提升企業(yè)的整體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和標準層級,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標準、企業(yè)準入、產品準入等有關規(guī)定做好產品轉型、升級等工作。
三、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國家關于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標準出臺以后,要按照上級相關要求,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低速電動四輪車;銷售企業(yè)要嚴格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法改裝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違反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查處。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掛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對在用而尚未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應立即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上道路行駛時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機動車號牌,駕駛人必須持有準駕車型為 D 類的機動車駕駛證,駕乘人員應佩戴安全頭盔,并遵守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含限行規(guī)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六、對在用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低速電動四輪車,由車主自行處理,逐步淘汰。車輛在淘汰前仍需上道路行駛時,駕駛人須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嚴格遵守相關通行規(guī)定(含限行規(guī)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七、嚴禁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違規(guī)從事經營性載客或貨物運輸。違反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八、郵政寄遞、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要制定各自行業(yè)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使用管理辦法,統(tǒng)一車輛外觀標識和編號,加強日常管理,逐步更換為合規(guī)車輛。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務的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經行業(yè)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不受限行規(guī)定限制。
九、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guī)定,不購買、不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電動(燃油)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可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舉報。消費者因商家虛假宣傳被誤導購買違規(guī)車輛的,及時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洛陽市公安局
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洛陽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洛陽市城市管理局
洛陽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
一、《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關于機動車的定義: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坝蓜恿ρb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車輛”歸屬摩托車范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