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婦幼保健院入園體檢預約掛號流程
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3-22 04:00:12作者:未知
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保障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廈府令第158號)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康復堅持“醫(yī)療與康復并重”和“先康復、后鑒定”的原則,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實行康復早期介入,促進工傷職工在最佳康復期進行康復,更好地恢復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職業(yè)勞動能力和社會生活能力。
第三條 工傷保險協(xié)議康復機構(以下簡稱“康復機構”)是指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xié)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康復服務的醫(yī)療機構。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康復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康復確認和工傷康復專家管理,參與工傷康復標準制定,參加對康復機構的綜合考評。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康復機構實行協(xié)議管理;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
康復機構應當遵循合理、有效、規(guī)范的原則,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康復服務。
用人單位應積極組織和配合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章 康復申請和確認
第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立工傷康復專家?guī)?,列入專家?guī)斓某蓡T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衔沂袆趧幽芰﹁b定專家聘任條件;
?。ǘ┚哂锌祻椭委煄熁蛘咝睦碇委煄熉殬I(yè)資格;
?。ㄈ氖驴祻椭委熁蛘咝睦碇委煿ぷ?年以上。
第六條 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入康復范圍:
(一)在工傷醫(yī)療期內,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ǘ┕麖桶l(fā)經確認需進行康復治療的;
?。ㄈ┢渌樾谓洿_認需進行康復治療的。
第七條 工傷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臨床治療完成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康復確認申請。申請程序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抽取康復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工傷康復服務規(guī)范(試行)》(人社部發(fā)〔2013〕30號,以下簡稱《康復規(guī)范》)對工傷職工的康復申請進行確認,并出具康復價值確認結論,該結論包括康復期限和康復方式等。
經確認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予以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康復價值確認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價值確認復審。復審專家另行抽取。
復審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治療階段具有康復價值的,可由就診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康復專家直接簽署初步康復意見,先行進入康復機構進行康復。工傷職工應在入院3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康復確認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正式康復價值確認結論。
經確認不具有康復價值的,康復機構應及時終止工傷康復計劃,已發(fā)生的康復相關費用按照工傷醫(yī)療費的相關標準予以核定。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其仍有康復價值的,可直接出具康復價值確認結論。工傷職工應暫停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康復。
第三章 康復管理
第十二條 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康復機構應在工傷康復對象入院3個工作日內,根據其傷情制訂工傷職工康復方案,并嚴格按照《康復規(guī)范》和《廈門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規(guī)定,為工傷職工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三條 康復機構對康復期在3個月以上的工傷康復對象,應當開展中期康復評估工作??祻托Ч催_預期的,康復機構應當及時調整康復方案或終止康復。并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工傷康復對象應當在確認的康復期限內進行康復??祻推跐M前,康復機構認為其仍有康復治療價值的,工傷職工應在康復期滿前15日內,提出延長康復治療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方可延長。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對象康復期滿后,康復機構應對其進行終期康復評估,出具工傷職工康復報告,并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康復對象醫(yī)療康復完成后,康復機構認為具有職業(yè)康復、社會康復需要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康復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符合規(guī)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工傷職工的康復費用按補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工傷康復期納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傷職工在康復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按照工傷醫(yī)療住院標準享受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拒絕康復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費用結算和協(xié)議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用按照康復服務項目結算。具體結算按照《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參照本市工傷保險醫(yī)療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執(zhí)行。符合康復項目和標準的,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康復機構直接結算。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并根據我市醫(y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調整適時調整工傷康復項目和支付標準。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期間發(fā)生的以下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ㄒ唬┥钣闷焚M用;
?。ǘ┓且蚬安l(fā)癥所發(fā)生的醫(yī)療、康復費用;
(三)超出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項目錄)及康復服務項目的費用;
?。ㄋ模┮蜥t(yī)療事故發(fā)生的費用;
(五)工傷康復期滿后拒不出院發(fā)生的費用;
?。┪窗匆?guī)定辦理轉診手續(xù)所發(fā)生的醫(yī)療、康復費用;
?。ㄆ撸┢渌环瞎kU有關規(guī)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過程中,確需使用超出三項目錄及康復服務項目的,康復機構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康復機構實行協(xié)議管理。本市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評估后,簽訂服務協(xié)議,成為工傷保險協(xié)議康復機構。評估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并支持醫(yī)療機構成立康復???,開展工傷康復工作。支持建立社區(qū)、家庭康復等靈活多樣的康復服務模式。建立工傷康復雙向轉診制度,構建各級康復機構、康復??浦g順暢的轉診渠道,合理利用康復資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廈門市工傷職工康復準入康復期限及療效評價標準(試行)》(廈勞鑒委〔2007〕1號)同時廢止。今后國家、省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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