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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8-03 12:01:10作者:佚名
2022天津機動車牌證最新規(guī)定
第三章 機動車牌證
第一節(jié) 牌證發(fā)放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隨機選取或者按照選號規(guī)則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機動車號牌選號系統(tǒng)發(fā)放號牌號碼,號牌號碼公開向社會發(fā)放。
第四十四條 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機動車遷出、共同所有人變更、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nèi)提出申請;
?。ǘC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且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
?。ㄈ┥婕霸瓩C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將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另一方姓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滿一年且經(jīng)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可以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diào)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ㄈ┬萝嚦隹阡N售的;
?。ㄋ模┻M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五)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ㄈ儆诘谒氖鶙l第一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ㄋ模儆诘谒氖鶙l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ㄎ澹儆诘谒氖鶙l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以及機動車出口證明;
?。儆诘谒氖鶙l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核發(fā)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fā)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八條 對智能網(wǎng)聯(lián)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缆窚y試、示范應用單位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經(jīng)主管部門確認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
?。ㄋ模C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應當與準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上簽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九條 對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guī)定向入境地或者始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號牌管理信息系統(tǒng)制作、發(fā)放、收回、銷毀機動車號牌和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節(jié) 牌證補換領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號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fā)、換發(fā)號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領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補領、換領機動車號牌的,原機動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損毀的登記證書、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登記證書、行駛證。
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的,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作廢,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fā)現(xiàn)登記內(nèi)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nèi)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nèi)容,換發(fā)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fā)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節(jié) 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nèi)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五條 對免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或者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電子化,在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同時,發(fā)放檢驗合格標志電子憑證。
檢驗合格標志電子憑證與紙質檢驗合格標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補領、換領的,可以持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或者行駛證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有效期內(nèi)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補發(fā)或者換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