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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9-19 21:06:11作者:智慧百科
衡陽公證書出具要求及領取
一、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guī)則及有關辦證規(guī)則規(guī)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guī)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guī)定。
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guī)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guī)定。
四、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
五、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務履行方式、內容、時限明確;
(四)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的承諾;
(五)債權人和債務人愿意接受公證機構對債務履行情況進行核實;
(六)《公證法》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六、符合《公證法》、本規(guī)則及有關辦證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核實情況的材料、公證審查意見,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但按規(guī)定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除外。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被指定負責審批的公證員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七、審批公證事項及擬出具的公證書,應當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二)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三)辦證程序是否符合《公證法》、本規(guī)則及有關辦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
(四)擬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審批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當在審批前提交公證機構集體討論。討論的情況和形成的意見,應當記錄歸檔。
八、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guī)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guī)定。
九、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時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發(fā)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
發(fā)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
十、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的批準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的簽發(fā)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現場監(jiān)督類公證需要現場宣讀公證證詞的,宣讀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
十一、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zhí)一份,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fā)稿)和一份正本歸檔。
十二、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fā)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zhí)上簽收。
十三、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