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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咸陽低保申請程序是啥

        更新時間:2022-09-20 19:07:41作者:智慧百科

        咸陽低保申請程序是啥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低保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提出。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及審核

          (一)申請人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書(申請書應明確陳述申請人戶籍地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和身體狀況、財產和收入狀況、致貧原因等,并明確提出低保申請請求)、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書》,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鎮(zhèn)(街道)應當場受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1.鎮(zhèn)(街道)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等材料。不得讓群眾提交未享受低保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對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鎮(zhèn)(街道)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填寫《備案表》。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及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鎮(zhèn)(街道)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采取以下方式:

          1.入戶調查。調查人員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駐村干部)或者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社會救助村協理員等組成,每組不少于2人。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和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申請人應如實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就業(yè)狀況、家庭財產、家庭收入、剛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關佐證資料。填寫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內容,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2.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其它調查方式。

          (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鎮(zhèn)(街道)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社區(qū))為單位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村(社區(qū))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監(jiān)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和入戶調查人員、社會救助協理員等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村兩委會干部不得超過2人。每次參加評議會議的人數不得少于應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縣(區(qū))政府民政部門也可派員參加民主評議會。

          民主評議會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主持進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講政策。宣講低保資格條件、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資金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規(guī)定,宣布評議規(guī)則和會議紀律。評議小組人員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其它利益、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2.介紹情況。民主評議小組介紹評議小組人員組成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人員構成、家庭成員收入、家庭財產以及日常生活狀況等調查核實情況。

          3.現場評議。評議小組成員向調查人員詢問相關情況,發(fā)表意見并進行討論,對不認可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評議有爭議的,評議小組成員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人員介紹的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投票表決評議。

          4.作出結論。評議小組現場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作出評議結論。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評議的,應即時匯總投票表決情況,實際到會的評議小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即表示該申請家庭所提供的經濟狀況和入戶調查情況是基本真實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評議會投票表決結果來決定申請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情況和評議結果應當形成評議記錄,評議小組成員在評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鎮(zhèn)(街道)應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和評議。

          定期進行復審的調查結果,可以不進行評議。

          (四)鎮(zhèn)(街道)應組織召開審核會議,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欄或低保公示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鎮(zhèn)(街道)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對異議部分重新調查核實。

          (五)鎮(zhèn)(街道)應在受理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將書面審核意見,同申請人所有材料一并報送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審批。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zhèn)(街道)可不予受理或終止受理:

          1.申請人證明(聲明)材料弄虛作假;

          2.拒絕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入戶調查的;

          3.威脅、毆打、辱罵低保經辦人員或入戶調查人員的;

          4.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yè),連續(xù)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工作的。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yè)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5.法定贍養(yǎng)人、撫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有能力但不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zhèn)(街道)應及時上報取消或調整低保待遇:

          1.家庭成員有增減或家庭收入有變化的,上報調整低保待遇;

          2.連續(xù)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上報取消低保待遇;

          3.住址變更或聯系方式發(fā)生變更而不告知低保經辦機構,導致半年以上無法聯系的,上報取消低保待遇。

          三、審批。

          1.資料審查??h(區(qū))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鎮(zhèn)(街道)上報的申請、調查、評議材料和審核意見,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全的,要及時發(fā)回鎮(zhèn)(街道)進行補充和完善。

          2.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資料審查完成后,縣(區(qū))民政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信息核對對象包括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相關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等。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按照申請人授權,對低保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包括收入、財產及支出)進行核對。對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條件的,應終止審批,向申請人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告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鎮(zhèn)(街道)應對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縣(區(qū))層面核對不了的信息,提交市級信息核對部門進行核對。

          3.入戶抽查。縣(區(qū))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它需要重點調查的申請,應100%入戶調查。

          4.會議審批??h(區(qū))低保經辦機構應將調查審核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審批意見提交縣(區(qū))民政局局務會或辦公會進行審批,明確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納入低保的要明確批準申請人享受低保的檔次和月保障金數額。

          有條件的地方,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派員參與審批。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保障范圍,也不得把評議結果作為審批的唯一條件。

          5.審批公示。對批準納入低保的家庭,應當通過鎮(zhèn)(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欄或低保公示欄將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補助金額張榜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對公示有異議的,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不予批準的,應當通過鎮(zhèn)(街道)給申請人送達《不予批準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說明理由。

          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應在受理鎮(zhèn)(街道)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xù)。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縣(區(qū))級民政部門不批準納入低保或者減發(fā)、停發(fā)低保金決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或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縣(區(qū))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 低保金發(fā)放。低保金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農村低保實行分檔救助的,應當按照核定的救助檔次標準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經批準納入低保的家庭,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日次月起發(fā)放低保金。

          五、 實施分類施保。對于城鄉(xiāng)低保家庭中的7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按當地低保標準增發(fā)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30%增發(fā)低保金;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50%增發(fā)低保金,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等級確定增發(fā)標準。

          2.重度殘疾人按本規(guī)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四款認定,重病患者是指獲得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且治療后完全或部分喪失自理能力的人員。

        本文標簽: 低保  申請人  經濟狀況  街道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