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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滄州公租房申請政策

        更新時間:2022-09-28 21:28:48作者:智慧百科

        滄州公租房申請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改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逐步將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納入保障范圍,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qū)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yè)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承擔。

          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國土、民政、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監(jiān)察、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區(qū)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管轄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供應

          第五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資主體新建的面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套型以集體宿舍、一居室公寓為主。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yè)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八條 企事業(yè)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用于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職工租住,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它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fā)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zhí)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繳入財政保障性政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四章 準入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或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是指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

          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

          (一)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以上,并在本市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3、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xiàn)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市住房保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yè)職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未婚;

          2、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籍;

          3、申請時在本市工作未滿五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5、本人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7、市住房保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yè)職工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5、市住房保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的;

          (三)在本市內,申請人與直系親屬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難的或者其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三)申請人住房情況證明;

          (四)身份證、戶口簿和由現(xiàn)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按各自準入條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三)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勞動(聘用)合同;

          (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有用人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以及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

          (八)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章 核準程序

          第十八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予以核準。民政部門對收入情況進行認定,住房保障部門依據認定結果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認為復核條件的,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qū)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 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

          經復審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統(tǒng)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申請人員名單,并對申請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

          第二十三條 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各級各部門審核中,對申請材料不規(guī)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審核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應與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xù)。企事業(yè)單位投資建設的向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以下。合同期限滿后繼續(xù)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再進行續(xù)約。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年度進行調整并公布。

          企事業(yè)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租賃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它形式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將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私自合租的;

          (八)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結構、改變居住用途、從事其他經營或非法活動等的;

          (九)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承租人檔案,完善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檔案內容應當詳細記載規(guī)劃計劃建設和出租情況,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使用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家庭收入、資產或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以及違反合同約定、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拒不退出的,其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時間: 2011-11-30 10:20:43

        本文標簽: 住房  申請人  條件  部門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