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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如何繼承

        更新時間:2022-03-28 15:00:08作者:佚名

        上海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如何繼承

          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選房意愿表達

          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表達是否參加當期選房。申請人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但可以參加下一期的搖號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應時,仍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證明,申請人自注銷登錄證明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關于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fā)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者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xù)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單身人士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購房人。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兩個月內,與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并與房屋所在地的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于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兩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yè)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yè)銀行貸款有關規(guī)定辦理貸款手續(xù)。

          關于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登錄證明有效期內未確認是否參加選房;

          2、確認參加選房后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guī)定選定住房;

          3、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4、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購買商品住房限制

          申請人提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后,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退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

          申請人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但經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除外。

          申請人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已滿5年,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已向區(qū)政府指定機構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但經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除外。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fā)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不享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權,僅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guī)定發(fā)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fā)生繼承。

        本文標簽: 住房  產權  申請人  不動產  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