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婦幼保健院入園體檢預約掛號流程
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3-29 06:30:15作者:未知
桂林婚姻登記政務辦理指南
一、婚姻登記機關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fā)婚姻登記證;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guī),倡導文明婚俗。
二、婚姻登記管轄范圍
1、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qū)域居民或原鄉(xiāng)(鎮(zhèn))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之間的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登記。
三、婚姻登記員主要職責
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jiān)誓;
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fā)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3、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簽發(fā)婚姻登記證;
4、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四、婚姻登記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2、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7號);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民發(fā)〔2005〕230號);
4、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20〕116號)。
五、婚姻登記費停征項目、標準及依據
1、停征項目:《結婚證》、《離婚證》登記費;
2、停征標準: 停征9元登記費;
3、停征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guī)范一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六、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1、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
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七、結婚登記條件與程序
(一)結婚登記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自愿結婚;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 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當事人持有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結婚登記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結婚登記
?。?)內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現役軍人提交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應當提交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相片。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
1、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2、自愿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簽名;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記機關給當事人雙方分別頒發(fā)結婚證。
(四)補辦結婚登記和復婚登記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八、離婚登記條件與程序
(一)離婚登記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5、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及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6、其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離婚登記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內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現役軍人需提交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雙方的結婚證(原件);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提交2張大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三)離婚登記程序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結婚證;
?。?)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橐龅怯泦T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lián))》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執(zhí)行和審查?;橐龅怯洐C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fā)證)?;橐龅怯洐C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九、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與程序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或婚姻登記證上的個人信息與現持有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一)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
4、當事人持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
5、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加蓋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6、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提供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登記證件原件。
2、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4、如有證件信息或人員身份變更,導致現持有的身份證件上的信息與結(離)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5、相片。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三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申請人提交2張大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結婚證、離婚證)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發(fā)證
1、申請人持證件證明材料、到原結(離) 婚登記機關或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領申請;
2、婚姻登記申請?zhí)峤坏淖C件證明材料;
3、申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委托他人辦理的,由受托人在"聲明人”一欄簽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紋、書寫當天日期。
4、婚姻登記員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補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離) 婚證;不符合補領條件的,不予受理。
十、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00-12: 00,下午: 15: 00-18: 00;(春節(jié)、清明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等法定節(jié)假日不辦理婚姻登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