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個人出租住房稅收標準

1、房產(chǎn)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減半征收)
2、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免稅不得開專票)
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稅率為1%。(減半)
4、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的3%計算繳納;(減半)(財稅[2016]12號)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稅稅額的2%計算繳納;(減半)(財稅[2016]12號)
6、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chǎn)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8]24號)
7、水利建設基金:按萬分之五繳納(在中國(陜西)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和西安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范圍內(nèi)按萬分之三繳納陜財辦綜[2021 19號陜西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引發(fā)《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8、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財稅[2008]24號9.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24號
【優(yōu)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6]12號(自然人可享受:045995)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xiàn)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財稅[2019]13號、陜財稅[2019]5號
四、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照50%的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