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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4-02 05:31:07作者:佚名
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
說明:詳情可以識別下面的二維碼來下載縣委縣政府文件查看
第一條 為完善和創(chuàng)新新居民服務管理,保障新居民合法權益,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永嘉縣范圍內居住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新居民,經本人申請,納入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積分制管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關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我縣根據(jù)本地實際,已將積分入學、住房保障納入積分制管理,就業(yè)扶持、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旅游、職業(yè)教育資助、養(yǎng)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公共服務將逐步納入積分制管理內容,根據(jù)積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體項目指標,擇高享受優(yōu)質服務。具體公共服務項目、指標數(shù)和積分運用規(guī)定由縣公共資源有關管理部門另行研究制訂,公布實施。
第五條 縣新居民服務中心負責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工作,牽頭建設、維護我縣新居民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推進各部門涉及新居民信息資源的融合、共享,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開展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積分材料審核等有關工作(具體責任分工見附件1)。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具體負責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咨詢、申請受理、資料錄入和資料初審等工作。
第六條 新居民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居住證簽注、居住證變更手續(xù)等相關業(yè)務時,公安部門應當向其告知積分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在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積分申請窗口,縣新居民服務中心開通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客戶端自助申請。新居民提出申請時,須提供《浙江省居住證》《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申請表》以及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中規(guī)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積分受理窗口已實現(xiàn)信息共享或聯(lián)審聯(lián)辦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積分申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積分申請。用人單位管理部門或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第八條 積分受理窗口依托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展積分申請受理和信息錄入,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積分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錄入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尚未實現(xiàn)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共享和在線審核比對的,應即時通過系統(tǒng)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進行審核,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賦分反饋。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完成審核后,由縣新居民服務中心按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
第十條 申請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及時向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積分受理窗口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審核后進行動態(tài)調整。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在審核后發(fā)現(xiàn)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新居民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變動的,應及時告知縣新居民服務中心,經審核確認后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具體指標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jù)申請人基礎分高低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相同的,根據(jù)申請人辦理居住登記先后順序進行排名。新居民夫妻雙方一起申請積分制管理的,取積分排名高的一方積分為管理依據(jù)。
第十二條 積分申請受理30個工作日后,申請人可至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積分受理窗口,或者登錄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客戶端應用服務平臺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用積分為申請人提供公共服務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公示期內可向縣新居民服務中心申請核查,縣新居民服務中心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fā)現(xiàn),不予納入積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納入積分管理的,其所獲積分歸零,取消已取得的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申請人離開永嘉縣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銷的,或者轉為永嘉縣戶籍的,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根據(jù)本縣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縣新居民服務中心可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永委辦發(fā)〔2012〕24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
2.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申請表
附件1: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
類別 | 指標 | 具 體 指 標 | 標準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責任單位 | 備 注 | |
基 礎 分 指 標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 30 | 30 | 縣教育局 | 1.大專以上學歷的需提供教育部”學信網(wǎng)”學歷查詢證明。高中學歷的需提供證書頒發(fā)地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學歷證明。 2.文化程度、專業(yè)技術職稱或技能水平兩項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其中取得多個職稱或職業(yè)資格的,由申請人自主確定按其中一個申請積分。 3.市外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稱(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的除外)需要按《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流動專業(yè)技術人員有關職稱評定工作的通知》(溫職改辦〔2016〕20號)進行認定,再給予賦分。 4.專業(yè)技術人員職稱證書是由具有相應職稱管理權限的部門或單位頒發(fā)的、符合國家職稱評審基本條件的證書(含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 5.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和專項能力證書僅限于由各地縣級以上人力社保部門核發(fā)的證書。 | |
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 25 | 25 | |||||
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 20 | 20 | |||||
大專(高職)學歷 | 10 | 10 | |||||
高中(中職)學歷 | 5 | 5 | |||||
專業(yè)技術職稱或技能水平 | 正高級職稱 | 30 | 30 | 縣人力社保局 | |||
副高級職稱或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 | 25 | 25 | |||||
中級職稱或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二級(技師) | 20 | 20 | |||||
助理級職稱或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三級(高級工)或專項職業(yè)能力證書(高級工) | 15 | 15 | |||||
員級職稱或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四級(中級工) | 10 | 10 | |||||
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五級(初級工) | 5 | 5 | |||||
就業(yè)及參加 社保情況 | 依法在本縣參加社會保險 | 0.5分/月 | 30 | 縣人力社保局 | 未參加養(yǎng)老保險不計分。 | ||
屬于就業(yè)持有勞動合同 | 5 | 5 | 縣人力社保局 |
| |||
屬于投資興辦企業(yè)、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中的任一情形 | 10 | 10 | 縣市場監(jiān)管局 | 具有該指標中任一情形予以計分,信用狀態(tài)異常不給分。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 | 在本縣繳存住房公積金 | 0.5分/月 | 30 |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 在本縣就業(yè)及繳存住房公積金。 | ||
在本縣有自購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 | 40 | 40 | 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指申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購產權住房。不含非住宅類產權房。多套房的不累計積分。 | 取 其 中 高 分 項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單位宿舍等 | 2分/年 | 20 |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指申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單位宿舍應符合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 | |||
累計在本縣辦理居住登記 | 3分/年 | 30 | 縣公安局 | 有中斷的,每滿12個月按1年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分。 | |||
加 分 指 標
加 分 指 標
加 分 指 標 | 特殊身份 | 中共黨員 | 5 | 5 | 縣委組織部、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需提供流動黨員證或黨員證明信 | |
民主黨派 | 5 | 5 | 縣委統(tǒng)戰(zhàn)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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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 | 5 | 5 |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需提供退役相關證件 | |||
人才引進 | 屬于永嘉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或縣委、縣政府引進的人才 | 60 | 60 | 縣委人才辦 | 根據(jù)永嘉縣人才分類目錄相應類別賦分:A類—E類60分;F類30分;G類15分。 | ||
獎項榮譽 | 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 | 20分/次 | 60 |
與獎項榮譽授予單位相對應的單位 | 含“勞動模范”“見義勇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永嘉人”“十佳新居民”等榮譽稱號。所取得的獎項榮譽應在本縣工作期間獲得,近5年內有效,需提供相應證書、文件、獎牌。同一事項獲得多項表彰的,計最高分,不同事項可累計。 | ||
獲得省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 | 15分/次 | 45 | |||||
獲得市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 | 10分/次 | 30 | |||||
獲得縣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 | 5分/次 | 15 | |||||
社會服務 | 在本縣參加造血干細胞采樣入庫登記 | 5分/次 | 5 |
縣紅十字會 |
參加志愿者服務的以團縣委和有關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記錄為準;慈善捐款以縣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記錄或相關捐贈憑證為準。 | ||
在本縣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 | 50 | 50 | |||||
在本縣參加遺體(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記 | 5分/次 | 5 | |||||
在本縣捐獻直系親屬遺體(器官、角膜等) | 50 | 50 | |||||
在本縣參加無償獻血,累計每100cc計1分 | 1分/100cc | 10 | 縣衛(wèi)健局 | ||||
參加志愿者服務 | 1分/次 | 10 | 團縣委、有關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
在本縣慈善捐贈,累計每1千元計2分 | 2分/千元 | 10 | 縣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 | ||||
學法用法 | 在本縣工作期間參加學法用法活動 | 2分/次 | 10 | 縣司法局 | 以縣司法局有關學法、用法記錄或證明為準。 | ||
投資納稅 | 投資者自主創(chuàng)業(yè)工商注冊,近3年在本縣累計繳納的稅費(按投資者比例折算)每達1萬元計1分 | 1分/萬元 | 30 | 縣稅務局 |
以股權形式出資的,以其出資份額和持股月份計算納稅額。 | ||
非投資者個人近3年在本縣累計繳納工資薪金等個人所得稅每達1千元計1分 | 1分/千元 | 30 | |||||
屬我縣規(guī)上企業(yè)的法人代表 | 30 | 30 | 縣經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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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議政 | 全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 | 25 | 25 | 縣委組織部、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 |
在本縣被推選或當選。同時取得多級職務的,按最高級計分。 | ||
省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 | 20 | 20 | |||||
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 | 15 | 15 | |||||
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 | 10 | 10 | |||||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代表、人大代表 | 5 | 5 |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
科技創(chuàng)新 | 自主發(fā)明創(chuàng)新,被授予實用新型或發(fā)明專利
| 5或20分/項
| 不設上限 | 縣市場監(jiān)管局 | 在本縣工作期間, 自主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獲得實用新型或發(fā)明專利,多人共有專利的,是第一專利權人分別計5分或20分,其他專利權人減半。專利權轉讓或專利年費未繳、失效、無效均不得分。 | ||
各級科學技術獎
|
| 不設上限 | 縣科技局
| 在本縣工作期間獲得的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國家級的計50分;省級一等獎計30分、二等獎計20分、三等獎計10分。 | |||
其他活動 | 參加全縣新居民黨外人士、優(yōu)秀代表座談等活動 | 1分/次 | 5 | 縣新居民服務中心 | 主動參加“紅色譯站”“鄉(xiāng)音”調解隊并受聘用的加5分。每成功調解一例案件的加1分,最高為5分。 | ||
參加縣新居民“紅色驛站”“鄉(xiāng)音”調解隊伍 | 5 | 5 | |||||
新居民“紅色驛站”“鄉(xiāng)音”調解員成功調解案件 | 1分/例 | 5 | |||||
減 分 指 標
| 守法誠信 | 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 50分/次 |
| 縣公安局 | 累計扣分,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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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被強制隔離戒毒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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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被行政拘留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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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被行政罰款處罰(除交通違法罰款等情形外)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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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 5分/次 |
| 縣法院 | ||||
3年內被司法拘留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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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重刑事 犯罪記錄 | 包括法院判決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100分/次 |
| 縣公安局 | |||
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
| 80分/次 |
| 相關部門(單位) |
附件2: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申請表
姓 名 |
| 性別 |
| 籍貫 |
| 照片 | ||||||
工作單位 |
|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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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居住地 |
| 居住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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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婚姻狀況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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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管理申請情況 | ||||||||||||
積分內容 | 個人申請分 | 核定分 | 備注 | |||||||||
㈠基礎分
| 1、個人素質(60分) | 文化程度(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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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技術或技能水平(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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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業(yè)及社保情況(40分) | 社會保險(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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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個體(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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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所及居住情況(100分) | 住房公積金(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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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房產(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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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所(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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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年限(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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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加分 | 1、特殊身份(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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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引進(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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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獎項榮譽(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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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服務(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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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法用法(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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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資納稅(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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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參政議政(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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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活動(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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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創(chuàng)新(不設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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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減分 | 守法誠信(累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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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累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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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累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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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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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申請日期:
審核員(簽字): 審核日期: 審核單位(蓋章)
永嘉縣新居民服務中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