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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3-24 07:30:19作者:佚名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備案的通告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在我市開展電動自行車備案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赤峰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電動自行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核發(fā)號牌,按規(guī)定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電動自行車備案時間自2021年9月17日開始。
三、2021年9月17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于2021年11月17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備案地點(備案地點另行公布)申請辦理車輛備案。其中,符合國標(GB17761-2018)的車輛,發(fā)放正式號牌;不符合國標的車輛,發(fā)放臨時通行號牌。臨時通行號牌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2021年9月17日起,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備案。
五、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按照就近原則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備案地點辦理備案,備案免收號牌工本費。
六、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七、2021年11月17日起,未經備案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道路行駛,違反者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八、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處理、駕駛人法律責任等事項,按照國家、自治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我市中心城區(qū)以外的地區(qū)電動自行車備案工作可參照本通告執(zhí)行。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