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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9-20 21:50:20作者:智慧百科
(原標題: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維持死刑原判,女生父親:遇到“惡魔”是孩子的不幸)
9月20日,云南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維持一審判決。
被害人的父親李勝稱,遇到惡魔是孩子的不幸。他反駁被人指責稱利用女兒撈錢和蹭熱度的說法。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1人死刑,2人死緩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wǎng)站截圖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后,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李某月離開小區(qū)的監(jiān)控視頻截圖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fā)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案情回顧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主犯寫47頁自述狀 申請精神鑒定
再有9天,就是南京女大學生李倩月的生日。一個月前,父母將她的遺體從云南西雙版納接回了江蘇揚州的家中,并為其舉辦了安葬儀式。
她的時任男友洪嶠被認為是該起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資金提供者,兩名直接實施人曹澤青和張晨光也一同被認定為主犯。一審,洪嶠被判處死刑,曹澤青和張晨光被判處死緩。但洪嶠很快提起上訴,且是無罪上訴。后兩人則認為量刑過重。
8月26日,該案二審在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李倩月的父親李勝介紹,洪嶠的辯護人仍作“患有精神疾病”的辯護,這也是庭審的焦點,洪嶠本人還提交了一份47頁的自述狀。
法院未當庭宣判。
一審認定“人身危險性大”
這是一起顛覆認知的案件,被害人的時任男友被認為是案件的主謀。且據(jù)檢方指控,對方自稱“國家安全人員”,作案前蓄謀已久,甚至多次演練。
2020年7月9日,出生于1998年,大學剛畢業(yè)不久的李倩月,突然失聯(lián)了。李倩月是家中的獨生女。平日里,她幾乎每天都會和家里聯(lián)系。但好幾天,家人失去了她的音訊。
隨后,李倩月的父親李勝找到了她的時任男友洪嶠,后者還陪同他們報了警。然而李勝沒想到,洪嶠才是這一悲劇的始作俑者。
事后偵查顯示,2020年7月6日,洪嶠誘騙李倩月前往勐??h。在洪嶠的指揮下,次日晚上8時許,曹澤青和張晨光將她指引至普洱茶公園。隨后,二人按照預先演練的步驟徒手扭斷李倩月頸椎,致其當場死亡,二人又將尸體抬入坑內掩埋。
被害女生
2022年7月7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李某月系戀人關系,后二人發(fā)生矛盾,洪嶠產(chǎn)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
最終,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并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fā)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愿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隨后,三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
8月26日,該案二審在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李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張晨光與曹澤青此次并未提出有效的證據(jù),但仍認為量刑過重,檢方則表示希望維持原審判決。對于此二人的量刑,家屬會尊重法院判決。
此次庭審,洪嶠否認了所有有罪指控,并申請精神疾病鑒定。事實上,在一審階段,洪嶠一方也曾提出過相關的申請,但被駁回。其父母證言顯示,二人并無精神病史。辯護人則提出,洪嶠2011年曾于一個腦科醫(yī)院就醫(yī),其精神狀況應在定罪和量刑時予以考慮。此外,洪嶠也提交了一份47頁的自述狀。
洪嶠資料圖
但上述申請被當庭駁回。李勝的代理律師楊柱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做精神疾病鑒定需要兩個方面的材料。一是醫(yī)學背景材料,二是背景材料,也叫生活背景材料。后者由當事人的老師、朋友、同學、家長等認識的熟人共同的評判組成。
“就后一項條件,至少大家都認為洪嶠是沒有問題的”,楊柱說,檢方在庭上也出具了相關的證人證言。他用“邏輯清晰”“思維縝密”層層遞進“形容洪嶠當庭的表現(xiàn)。
經(jīng)偵查機關調查,3人的密謀行動是通過網(wǎng)絡語音進行,但洪嶠的辯護人就證據(jù)問題提出異議。
楊柱認為,被告3人在相互隔離的狀態(tài)下,做出共同的供述,本案的側面證據(jù)、輔助證據(jù),大量的證據(jù)已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他介紹,洪嶠是到案后首先作出有罪供述的。且本案中另一名僅參與盜竊的祁某,其也稱曾聽幾人“吹噓”這一犯罪事實,足以指證三人共同犯罪。
家屬稱不會諒解
“對于洪嶠提出無罪上訴的辯護,我們只能用一個詞來形容,叫垂死掙扎”,開庭的前一天,李倩月的父親李勝對中國新聞周刊說。他表示,被告人上訴系其法律權利,但希望法院能維持一審判決。
在前幾天,李勝接到了開庭的通知,他說他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終于看到勝利的曙光了”。這段等待無疑是漫長的。
他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了要求判處洪嶠死刑的3個原因:殘忍。他曾多次預謀殺害多人,至少5次提出要殺李倩月,包括誘騙至水庫溺水,在作案過程中,洪嶠要求其小弟多次演練,自己充當被害人的身份供兩人練習,還要求全程錄像;心思縝密。案發(fā)前多次演練,案發(fā)后還陪同家屬到派出所報案,陪同到南京尋找,還發(fā)朋友圈自證清白,在派出所編出了李倩月拿了他5萬塊錢的事情,以達到離家出走的假象;在作案地點上選擇了云南省勐??h,也是深思熟慮的結果,想給家屬造成出國打工被騙的樣子。
李勝說,一審判決也提到,洪嶠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他認為,洪嶠仍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洪嶠想盡一切辦法逃脫制裁,他的路已經(jīng)不多了”,李勝及其代理律師分析認為,洪嶠若想脫罪,只有3種可能:首先是顛覆性的證據(jù);第二是精神疾病;第三是希望出具諒解,“但我們早已堅定表示過,不會為了一點金錢喪失做人的本性,彎下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