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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4-14 17:18:03作者:未知
洛陽市偃師區(qū)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qū)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強化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決定在全區(qū)范圍內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qū)。偃師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qū)。禁獵區(qū)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
二、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禁止開展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三、禁獵對象。在禁獵區(qū)、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內的野生動物。
四、禁獵工具、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 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排銃、地弓、彈弓、粘網、滾籠、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巢等方式獵捕。
五、法律責任。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及本通告規(guī)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國家、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或者疾病威脅,以及受傷、迷途、被困時,應當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附近有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救護措施。誤捕野生動物的,應當無條件放生;對已死亡的野生動物,交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jiān)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批準手續(xù),并按照規(guī)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