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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11-06 17:42:11作者:智慧百科
中國基金報 顏穎
近年來,在監(jiān)管嚴查及銀行網(wǎng)點“雙錄”的推進下,業(yè)內“飛單”情況已近絕跡。但沒想到的是,國有大行營業(yè)網(wǎng)點也有員工私下“兼職”。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者秦女士出資66萬元,先后在某國有大行綏化北林支行認購兩筆“內部理財產品”。但在產品到期后卻遲遲未能回款,經辦的理財經理稱“國家在查各大銀行的賬,投資的錢被扣劃在銀行”。
發(fā)現(xiàn)自己認購的產品并非銀行理財而是理財經理“兼職”代銷的非標產品后,秦女士及多名客戶前往該行與理財經理交涉,未得到解決方案,其維權歷程甚至登上今年1月的《黨風政風熱線》走進綏化專場節(jié)目。
多方維權后,秦女士最終選擇將綏化北林支行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希望銀行返還“存款”66萬元及利息。秦女士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來看詳情——
66萬認購“內部理財”
判決書顯示,秦女士是綏化北林支行的老客戶。2020年6月,秦女士因此前在購買的開放式人民幣理財產品回贖到賬19萬余元,來到該行營業(yè)廳辦理業(yè)務,開始了此次“飛單”遭遇。
時任該行營業(yè)廳大堂經理的孫某某接待了秦女士,并向其推薦購買回報率較高的一款理財產品。秦女士表示,孫某某在推薦產品時稱,該產品是“該行自己經營的一種內部存款,保本保息,十分可靠安全”,并表示該行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都存了,她本人的親屬也存了,該行行長也存了,保證沒有任何風險。
隨后,孫某某還表示,這是銀行內部存款,不能在窗口辦理,只能在手機上操作,但操作流程簡便。秦女士稱,自己對智能手機操作能力有限,孫某某提出可以替她操作。
經秦女士同意購買“內部理財”產品后,孫某某用秦女士手機直接操作,辦理了30萬元的“存款”,期限一年。2020年8月,秦女士再度通過孫某某辦理36萬元的“存款”,同樣由孫某某通過手機直接操作辦理。
2021年6月,在第一筆理財產品到期后,秦女士想把投資的錢拿回來,由于無法返款,便找到孫某某詢問原因。2021年7月,孫某某與秦女士通話時稱,“國家在查各大銀行的賬,投資的錢被扣劃了,扣劃在銀行了,得晚幾天到賬”,并稱最遲在9月末到賬,到賬時告訴秦女士。
在風險出現(xiàn)后,秦女士向孫某某問詢時,孫某某仍向秦女士表示其所投資購買的理財產品的錢在銀行。后秦女士兩筆投資款出現(xiàn)風險問題,未能回贖兌付遭受損失。在問題無法解決后,秦女士將綏化北林支行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判令銀行承擔責任,返還存款66萬元及利息。
銀行:理財經理外部兼職
那么,孫某某推薦并讓秦女士認購的,是兩款怎樣的產品?
據(jù)法院認定,2020年6月,孫某某用秦女士手機直接操作,將30萬元投資款轉入北京深發(fā)招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賬戶,辦理了一款投資30萬元、名為“鑫儀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區(qū)應收賬款項目”的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產品。
類似地,2020年8月,孫某某為秦女士認購的36萬元產品為“鑫儀佛山項目”,投資款轉入北京數(shù)融互聯(lián)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賬戶。兩款產品均非該行發(fā)行或管理。且由于業(yè)務均系在手機上操作,因此孫某某并未給到秦女士相應紙質材料。
對此,孫某某解釋稱,自己向秦女士推薦案涉理財產品是個人行為,并不代表綏化北林支行,而是自己的兼職代理行為。自己已明確告知該產品非銀行自身的理財產品,也非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秦女士因投資非該行理財產品而產生了經濟上的風險,其應向理財公司主張權利。
綏化北林支行則表示,該行在管理中并無失職行為,孫某某私自向秦女士推薦與銀行無關的金融理財產品,綏化北林支行在客觀上無法履行更多的適當性義務。銀行無法對工作人員及客戶進行人身控制,也無法控制其具體行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綏化北林支行沒有對公章印鑒、合同文書管理方面的疏漏,也未因此造成秦女士的正常誤解,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綏化北林支行認為,孫某某的行為完全不在銀行員工的職權范圍內,其私自銷售理財產品的行為既沒有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工作單位的授權。秦女士雖主張孫某某私售理財產品時借助了銀行員工的身份,但員工身份只是為了順利實施私售行為而假借的外觀,而在實際上其未以銀行員工身份簽署合同。其私售行為是受傭金回報的誘惑,銷售所得利益并未歸屬綏化北林支行。
銀保監(jiān)局:對支行立案調查
秦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在系列金融委托理財糾紛發(fā)生后,相關金融消費者多方投訴尋求救濟。據(jù)極光新聞,秦女士和有著同樣遭遇的8名市民共涉及200多萬本金的“飛單”。
今年1月,該國有大行綏化分行行長在《黨風政風熱線》走進綏化專場節(jié)目中承諾:“綏化分行要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加強警示教育,增強責任擔當意識,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把問題從根上杜絕掉,妥善解決好客戶問題,并承擔連帶責任?!?/p>
今年315期間,極光新聞對該“飛單”情況進行回訪稱,銀行方面給出的答復是:大堂經理孫某某違規(guī)推薦第三方的理財產品,已對其進行開除處理,這件事說明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和短板。銀行給出的解決辦法是讓秦女士等人走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
2022年2月,銀保監(jiān)會綏化監(jiān)管分局出具《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對包括秦女士在內的7名舉報人告知了調查情況。主要內容如下:
經調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綏化北林支行原大堂經理孫某某向你們違規(guī)推介銷售了非該行代銷的第三方公司理財產品,購買方式為通過你們的手機銀行向第三方公司轉賬,且調查發(fā)現(xiàn)綏化北林支行存在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未發(fā)現(xiàn)員工異常行為的問題,我分局已對其采取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將依法對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相應的監(jiān)管措施。
另據(jù)法院認定,孫某某在任職綏化北林支行營業(yè)廳大堂經理的2020年期間,與該行工作人員于某某違規(guī)私下接受傭金報酬,于某某負責組織和統(tǒng)計指標,借職務之便為北京深發(fā)招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數(shù)融互聯(lián)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非金融委托理財機構推薦客戶、代理簽約,已使數(shù)個金融消費者投資利益受損以致成訴。后孫某某被綏化北林支行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銀行承擔70%責任
歷經媒體曝光、監(jiān)管投訴等多方渠道,秦女士最終選擇了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那么,法院最終會如何認定?
對于綏化北林支行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法院指出,本案中孫某某作為執(zhí)行綏化北林支行工作任務的人員,在履行職權范圍內事項即辦理金融委托理財服務中以單位名義實施推薦產品、要約等締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由此產生的對締約相對人秦女士的民事責任應由綏化北林支行負擔。
在秦女士到綏化北林支行辦理金融委托理財業(yè)務的過程中,該行工作人員孫某某向其推薦理財產品時作了系內部產品、回報率較高、安全無風險、本行工作人員(包括行長)及親屬購買了該產品的說明,并通過直接操作秦女士的手機另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轉付投資款,以致秦女士與案涉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給秦女士的財產造成損失,綏化北林支行應承擔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過失責任。
另外,由于綏化北林支行違反適當性義務,且理財業(yè)務人員存在違規(guī)兼職、違規(guī)推薦等行為,法院認定該支行未盡到監(jiān)管義務。
具體到責任承擔上,法院亦認為秦女士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秦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此前已經購買過金融理財產品的金融消費者,在締約時應盡而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盲目輕信業(yè)務人員選擇理財產品并交由直接操作締約、轉款,以致因出現(xiàn)不當締約使自身投資受損,由此其本人因締約過失亦應自擔相應的損失。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綏化北林支行對秦女士的本金直接損失按70%比例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46.2萬元(660,000元×70%),對于秦女士賠付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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