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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11-09 17:00:32作者:智慧百科
2021年6月8日凌晨,四川開江縣男子龍某亮凌晨將兒媳吳某宇殺害。行兇之后,龍某亮撥打了120和110,等警方趕到現(xiàn)場,吳某宇已無生命跡象。事后,龍某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龍某亮犯故意殺人罪。
2021年12月23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受害人父母及部分親屬參與了旁聽。在法庭上,被告人龍某亮講述了作案動機。第一是他覺得吳某宇不管小孩;第二是吳某宇不應向他索要其丈夫的死亡賠償金;第三是懷疑吳某宇早出晚歸在外面“有人”。2022年1月7日,該院開庭宣判,被告人龍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龍某亮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龍某亮是否為“故意殺人”成為庭審焦點。被告辯稱,自己是因氣憤“激情殺人”,應當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公訴方則指控,龍某亮事先備好柴刀,先預謀后殺人,應當判處故意殺人罪。庭審結(jié)束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庭審公告
案情回顧:
兒子身亡后,因家庭矛盾公公殺害兒媳
2022年11月7日,四川高院二審開庭審理開江縣“公公殺害兒媳案”。開庭前,庭審法官宣讀了一審達州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其中披露了被告人龍某亮的作案動機及過程。
達州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龍某亮之子龍某好與被害人吳某宇(本案死者,女,30歲)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龍某亮和龍某好長期在外務工,龍某亮之妻李某美和吳某宇在開江家中照顧小孩。2019年以來,吳某宇與龍某好夫妻關(guān)系不和鬧離婚,期間龍某亮懷疑吳某宇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guān)系。龍某亮為調(diào)和龍某好與吳某宇之間的夫妻關(guān)系,2020年春節(jié)回家后讓龍某好留在家中,龍某亮獨自外出務工。
2020年11月28日,龍某好在開江縣務工時意外身亡,龍某亮便回到家中,與李某美、吳某宇等人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期間,龍某亮與吳某宇因龍某好的死亡賠償款、保險賠償金及孩子撫養(yǎng)等問題發(fā)生矛盾,遂對吳某宇萌生殺意。隨著雙方矛盾不斷積累,龍某亮的殺心愈發(fā)強烈,在案發(fā)幾日前將一把鐵質(zhì)柴刀藏于其臥室抽屜內(nèi),伺機殺害吳某宇。
2021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龍某亮與被害人吳某宇在家中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當晚9時許,吳某宇離家外出至次日凌晨,期間龍某亮微信通話詢問吳某宇行蹤,吳某宇予以搪塞。龍某亮對吳某宇的積怨爆發(fā),趁家人熟睡后將藏于臥室的鐵質(zhì)柴刀取出放于褲包中,蹲坐在二樓走廊等待吳某宇。次日零時許,吳某宇返回家中。龍某亮再次質(zhì)問吳某宇,吳某宇未予回答。吳某宇欲經(jīng)過二樓走廊回臥室,經(jīng)過龍某亮身邊時,龍某亮隨即持柴刀殘忍將其殺害。經(jīng)鑒定,被害人吳某宇系鈍器多次砍擊四肢致雙肘部、雙膝部離斷并發(fā)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鑒定意見通知書
被告人龍某亮作案后,用手機撥打120急救、110報警,在120救護人員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后,龍某亮按民警指示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達州中院認為,被告人龍某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最終,該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龍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庭審焦點: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在四川高院二審法庭上,被告人龍某亮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成為庭審焦點。被告人龍某亮交代稱,他之所以行兇,是因為吳某宇不管小孩,經(jīng)常在外面跑,不教小孩讀書。其否認是因兒子的死亡賠償款問題而作案。龍某亮還辯稱,案發(fā)當晚,他和吳某宇發(fā)生口角和抓扯,自己是被對方推倒后“激情殺人”。
龍某亮的代理人認為,龍某亮的行為應當屬于故意傷害致死,不應判處故意殺人罪。原因是在事發(fā)當晚,吳某宇回家與龍某亮發(fā)生口角將其推倒,龍某亮因氣憤拿著柴刀“激情殺人”;其次,龍某亮并沒有直接傷害吳某宇要害部位導致其直接死亡;再次,龍某亮在砍其四肢后,因流血過多,隨即用衣物包扎……龍某亮代理人認為,龍某亮在主觀意識上并非直接殺人,而是屬于“激情殺人”。事發(fā)之后,他撥打120急救和撥打110報警,警方確定為自首。因此,龍某亮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更為恰當。
案發(fā)現(xiàn)場
對此,公訴人員表示,龍某亮故意殺人罪成立,并不屬于“激情殺人”。原因是通過警方調(diào)查,龍某亮是事先備好柴刀,而且?guī)е齑_認過現(xiàn)場。
公訴方認為,事發(fā)當晚,在吳某宇回家,雙方發(fā)生口角后,龍某亮并不是在一樓當場將其殺害,而是過了一段時間,帶著事先備好柴刀,在二樓走廊趁其不備將吳某宇殘忍殺害。
此外,行兇過程持續(xù)數(shù)分鐘。由此可判斷,龍某亮的主觀意識不屬于“激情殺人”,故意殺人更為恰當。
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編輯 官莉 實習編輯 羅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