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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6-06 23:00:26作者:佚名
湖南永州,男子到農莊吃飯時,認識朋友介紹的女服務員。酒后二人到酒店開房時,女子臨時改變主意,遂將錢還給男子,并要求先行離開。男子拒絕并強行為之后,女服務員報警聲稱被侵犯。男子到案后卻認為二人只是違法,并不構成犯罪。
(案例來源:湖南永州道縣法院)
36歲男子陸某駕車從廣東到湖南探望老同學時,其同學通過女服務員劉某,在一農莊訂了個包間,為陸某接風洗塵,并邀請了幾名同事一起吃飯、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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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來到農莊后,劉某來到包間為陸某等人點菜,并主動向陸某敬酒。期間,同學向陸某稱,劉某是其“干妹妹”,自己平時出來吃飯都是找其訂的房間。眾人在農莊推杯換盞過后,意猶未盡,遂又相約前往KTV繼續(xù)喝酒。
在離開農莊時,陸某與劉某互加好友,并邀約對方下班后,務必要到KTV一起玩,劉某遂同意。
在KTV包廂喝酒期間,陸某提出想與劉某,酒后到酒店開房發(fā)生關系,劉某開始時是拒絕對方的??僧斅牭綄Ψ皆敢庵Ц镀湟粋€月的工資6000元后,有點心動了。
就在二人來到酒店房間門口后,劉某又猶豫了,并在房間門口站著不說話。隨后就明確表示不愿意了,劉某說罷就將錢放在房間門口,欲離開。
陸某見狀,迅速上前強行將劉某拽入房間,并在房間內,強行與其發(fā)生了關系。事后陸某將錢放回到劉某包內,方才讓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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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委屈的劉某出了房間門后,毫不猶豫地報警,將并現(xiàn)金6000元交由民警處置。
陸某到案后聲稱,二人之間只是賣淫嫖娼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一、那么陸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么?
通過本案案情,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1、二人確實發(fā)生過關系;2、劉某確實曾同意以6000元為媒介,與陸某賣淫嫖娼;3、但劉某也確實是在房間門口將錢還給過陸某,并被對方強行拽進房間的。
通過上述結論,我們可以從法律規(guī)定中,找到答案,從而證明陸某的行為,到底是違法,還是犯罪。
賣淫嫖娼是指以金錢為媒介,女方自愿與對方發(fā)生關系的違法行為。注意,前提是女方是自愿的。如果系違背婦女意志情況下,與婦女發(fā)生關系的,將根據(jù)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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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而言之,本案只要證明陸某當時確實是違背了婦女意志,那么其行為就構成犯罪。
刑法對于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這樣規(guī)定,即不論行為人是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亦或是使用了其他手段,只要是在婦女處于不能、不會、無法反抗等狀態(tài)時,強行與婦女發(fā)生關系的,均構成強奸罪。
具體到本案中,通過酒店監(jiān)控可以發(fā)現(xiàn),劉某在酒店房間門口時,已經拒絕了與陸某的交易,并將現(xiàn)金還給陸某,即代表二人之間違法交易已經中止。此后,陸某是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將劉某拽入房間,對其實施侵犯的。因此陸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二、陸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常見刑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細則》規(guī)定,強奸婦女一人一次且既遂的,一般在有期徒刑4-6年確定基準刑。但如有認罪認罰、自首、坦白、賠償并獲得諒解情節(jié)的,可分別減少25%、40%、15%、40%以下基準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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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根據(jù)本案陸某的犯罪情節(jié),具有坦白、賠償并獲得諒解等悔罪表現(xiàn),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賣淫嫖娼系違法行為,最高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處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除此以外,正是因為賣淫嫖娼系違法行為,所以極易引發(fā)敲詐勒索、搶劫、強奸等刑事案件。因此,為了自己人身與財產安全,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延伸閱讀
男子將醉酒陌生女子帶到酒店強行性侵:我給她發(fā)了紅包
真是自作多情!最終卻把自己變成了強奸犯。
事發(fā)廣東汕尾,一男子感情空虛在5月20日當天在酒吧物色能“互訴衷腸”的女子,他用錢開路,給陌生女子轉賬520元,1314元,女子笑而不語,男子卻自以為獵艷成功,趁機實行齷齪計劃,想法設法把女子灌醉并趁機與女子發(fā)生性關系,女子卻認為與長相平平的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吃了虧怒而報警。
男子竟然自信滿滿,辯稱:“她收了我的錢,性交過程中她也很配合,表現(xiàn)還很興奮,我們頂多是賣淫嫖娼?!?/p>
但檢察院卻仍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上訴,最終男子秒慫了,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來源:廣東汕尾城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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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5月20日當天,單身的男子翁某看著朋友都陪自己的女友過節(jié)去了心里空落落的,無聊至極時他又來到了酒吧喝朋友喝酒玩耍,想在酒吧結識個女子打發(fā)打發(fā)時間。
這天從廣州務工回來的女子馮某也來到了酒吧玩耍,這馮某長相漂亮,衣著時尚性感,關鍵還是一個人來到酒吧喝酒,熟門熟路的翁某見狀,內心躁動頓時滋生想認識對方的想法,于是他主動湊了上去搭訕,這馮某也不是什么省油的燈,她老早就觀察到周邊有不少男性對自己蠢蠢欲動,但她沒料到外表并不起眼的翁某首先上前搭訕自己,不免有些失望,但在翁某死纏爛打的糾纏之下她也就同意與其喝上兩杯。
隨后翁某主動邀請馮某一起玩游戲、喝酒,馮某同意并與其互加好友,兩人隨后放開手腳互相猜起拳來,玩得興高采烈的,這酒一杯一杯地往肚子里灌,趁著酒勁上來,翁某開始實施他的“計劃”了,他跟馮某說:“今天是520,我陪你過?!?/p>
隨后翁某想著用金錢開路,他認為馮某也是那種物質女孩,他轉了520元給到馮某微信,意喻“我愛你”之意,但馮某看了一眼,并沒有什么反應,翁某認為這“禮物”肯定是還沒有給到位,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于是再直接轉了1314元,這時馮某卻笑笑不語,但這一舉動在翁某眼里卻認為事情有眉目,馮某只是故作矜持而已,翁某不由暗喜,但此時馮某并未領取翁某的“紅包”,翁某卻暗道:“看你裝到啥時候?!?/p>
直到凌晨酒吧要打烊了兩人還意猶未盡,遂提議一起到燒烤檔吃燒烤,并繼續(xù)喝酒,在吃燒烤過程中,馮某竟然也不顧自己喝醉以后會發(fā)生什么事情,一口氣又往肚子里灌了四瓶啤酒,這翁某可不管她為什么只顧著喝酒,他只想著等馮某醉倒后實施他的下一步計劃。
果然沒多久馮某醉得東倒西歪,她說要回家了,翁某趁機以送馮某回家為由攙扶著馮某離開燒烤店,并將其帶至酒店開房。
這馮某已經醉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只有任由翁某擺弄,當剛進客房她就直接倒在床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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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的翁某看到仰面躺在床上的馮某高聳的胸部,酒精的作用讓他情欲高漲,很快就失去了理智,他瘋狂地撲向馮某,沒一會就把馮某脫了個精光,馮某迷迷糊糊中遭受翁某的侵犯稍做反抗,嘴里說著拒絕的話,整個身子卻不聽使喚癱軟在翁某身下,很快翁某進入了她的體內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整個過程馮某除了做出完全不受自我控制的性反應外沒做任何的反抗。
事后翁某將馮某的衣服穿好,在沙發(fā)上入睡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馮某酒醒發(fā)現(xiàn)異常后,遂質問翁某為什么要趁她醉酒強奸她?
翁某卻直接否認,自己也醉了怎么還有能力強奸她呢?馮某氣得不行,這種事情還能抵賴得了的?要知道翁某強奸自己的時候根本就沒戴避孕套,她體內都存留著他射出來的精液,這可是“鐵證如山”,怎么還抵賴得了呢?
這馮某打一開始就不怎么看得上外表平平的翁某,沒想到翁某還會趁人之危對自己做出不軌行為,做了還不承認,這氣就咽不下去了,憑什么男人就能欺負咱女人呢?
馮某一氣之下直接拔打了110報警電話,事情已到這個程度了,翁某還不知道死活,死鴨子還嘴硬,還是堅持說自己沒有強奸馮某。
馮某報警后翁某也沒有逃走,選擇在酒店房間與馮某一起等待民警到場處置,看樣子他還像信心滿滿的,還真的完全沒意識到事態(tài)的嚴重性,這就是法肓所表現(xiàn)出來的盲目自信。
翁某被傳喚至派出所后,依然一口否認自己強奸了馮某,甚至直接否認與馮某有發(fā)生過性關系,民警直接問:“沒發(fā)生性關系,你的精液是怎么進到馮某體內的?要不要做一下生物信息比對看是不是你的?”翁某聽到要做生物信息比對時,立馬就“慫了”,遂承認其在當天晚上先后兩次與馮某發(fā)生了關系,但是他話鋒又一轉,他說:“我不是強奸,我是給了錢的,她是收了我的紅包的,我這是嫖娼,不是強奸,她是嫌錢給得不夠,反悔誣告我強奸?!?/p>
很顯然,民警一眼看出這是翁某為了脫罪而編造出來的一套說辭,根本就站不住腳,最終因為事實清晰,證據(jù)確鑿,警方給予立案,并對翁某提起了公訴,最終翁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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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回顧一下翁某否認自己是強奸的辯解:
1、從酒吧到吃燒烤喝到期間,馮某并沒有表現(xiàn)出對其反感,還與其有摟抱行為,因此其認為馮某是“同意”的;
3.自己給馮某發(fā)送紅包,對方并沒有拒絕,雖然沒有立馬收取紅包,但其表現(xiàn)卻是默許的,只是因為醉酒,一直沒有收取。
2、馮某在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時,全程沒有反抗,并有顯然的性生理反應。
因此,自己與馮某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是強奸,充其量也就是涉嫌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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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通過翁某的陳述以及本案的案情,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翁某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罪,存在比較嚴重的認知錯誤。
實際上,刑法對于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罪主要在于兩點:
一是,行為人是否與被害婦女發(fā)生過性關系;二是被害婦女當時有沒有被違背意愿的。
本案事實:就本案而言,在翁某已承認與馮某發(fā)生過關系,且警方已通過技術手段,予以證實的情況下,證明翁某有無違背婦女意愿,就成了本案的關鍵。
對于違背婦女意愿,刑法是這樣規(guī)定的。即行為人是趁婦女處于包括但不限于無法抗拒、不能抗拒或不會抗拒狀態(tài)時,與婦女發(fā)生關系的情形。
也就是說,婦女當時有沒有反抗,并不是定罪的關鍵。主要是看婦女當時是出于什么原因,而沒有反抗的。
翁某與馮某發(fā)生關系時,雖然馮某當時沒有抗拒,但其系因醉酒而處于“不能抗拒”的情形,也就是說翁某與馮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并沒有得到馮某同意的,故本案翁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因此翁某構成強奸罪是確切無疑的。
至于翁某一開始辯解其與馮某最多算是涉嫌賣淫嫖娼,這純屬是一廂情愿的說法,關于賣淫嫖娼的認定,有關健兩點:
第一,雙方在主觀意愿上達成一致,也就是在事先存在主觀層面的合意,即確認將進行性交行為;
第二,雙方的性交行為是建立在以金錢財物為交換的基礎之上的。
也就是說以上兩點必須雙方已達成共識,并以財物作為交換而進行的性行為,就構成了賣淫嫖娼,那回歸本案,雖然翁某給馮某進行了轉賬,但馮某從頭到尾都沒有在主觀上與翁某達成發(fā)生性行為的共識,也一直都沒有收取翁某的財物,因此馮某的行為均未達成以上兩點關于賣淫嫖娼的構成要件,因此決某所辯解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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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
《刑法》規(guī)定,強奸婦女的在沒有量刑加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一般基準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據(jù)《刑事案件量刑細則》規(guī)定,強奸同一婦女兩次的,將在有期徒刑4年至7年之間確定基準量刑。
然而本案翁某在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獲得諒解等可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的情況下,亦可根據(jù)上述《細則》具體規(guī)定,而分別減少40%、25%、40%以下基準量刑的。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根據(jù)本案翁某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以及其行為的危害性等,決定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夠對一些心存僥幸之人,起到警醒作用。即無論在任何時候,都務必要充分尊重婦女的意愿,切勿有任何僥幸心理,以免最終造成身陷囹圄的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