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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了78瓶茅臺,乘客狀告航空公司!法院判了

        更新時間:2022-11-18 14:50:35作者:智慧百科

        為了78瓶茅臺,乘客狀告航空公司!法院判了

        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一中院)公布的一則判決案例顯示,2019年11月1日,某航空公司APP發(fā)布“乘機購酒”活動稱,會員購買并乘坐其實際承運的貴州進/出港單程和來回程航班,乘機后可通過預約系統進行預約購酒,每張登機牌可提6瓶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售價為每瓶1499元)。


        資料圖

        此后的一個月間,李先生共乘坐貴陽進出港航班60余次,預約成功50余次,共提茅臺酒304瓶。但隨著航空公司不斷發(fā)布新的活動規(guī)則,李先生在11月23日至30日期間購買的13張機票,雖符合購酒條件卻均未能預約成功。

        經與航空公司交涉,航空公司向李先生指明,根據新規(guī)則,活動參與者預約不一定能成功,并且李先生在此期間高頻乘坐航班,購酒目的顯然并非自用,也不符合參加活動的主體資格。

        李先生對這樣的解釋不能接受,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航空公司向其以1499元的價格出售茅臺酒共78瓶。

        一審法院判決航空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茅臺酒52瓶(按照第四版活動規(guī)則,其中的8張機票每張可提6瓶酒,1張機票可提4瓶酒),李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相應價款。

        二審庭審中,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判斷具體格式條款的約定是否導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過于失衡,應結合合同性質予以確定。上海一中院認定案涉的預約購酒格式條款并非無效,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乘坐貴陽進出港航班60余次

        2019年11月1日,某航空公司APP發(fā)布了一則“乘機購酒”的活動,引起了李先生的注意。

        活動規(guī)則這樣寫道:該航空公司的會員購買并乘坐其實際承運的貴州進/出港單程和來回程航班,乘機后可通過預約系統進行預約購酒,每張登機牌可提6瓶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售價為每瓶1499元)……

        乘坐飛機竟然還能購買茅臺酒,李先生喜出望外。此后的一個月間,李先生共乘坐貴陽進出港航班60余次,預約成功50余次,共提茅臺酒304瓶。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然而航空公司在此期間通過APP不斷發(fā)布著新的活動規(guī)則,李先生逐漸發(fā)現自己預約提酒已經不像之前那么順利,其在11月23日至30日期間購買的13張機票,雖符合購酒條件卻均未能預約成功。

        李先生不滿,與航空公司交涉。航空公司向李先生指明這13張機票所對應適用的活動規(guī)則(即第四版活動規(guī)則),其中“預約及提貨須知”寫著“每日預約數量有限……不保證乘機后均能預約提酒,請自行評估后再謹慎參與活動……”。

        據此,航空公司認為活動規(guī)則中已經明確告知活動參與者預約不一定能成功,并且李先生在此期間高頻乘坐航班,購酒目的顯然并非自用,也不符合參加活動的主體資格。

        李先生對這樣的解釋不能接受,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航空公司向其以1499元的價格出售茅臺酒共78瓶。

        一審:限制消費者權利格式條款無效

        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在13張機票中符合預約購酒條件的有效機票為9張。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航空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對于活動規(guī)則的制定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即活動規(guī)則應明確無誤,不能讓人產生歧義。

        航空公司推出的乘機購酒活動前三版內容基本相同,對預約能否成功購酒未作出明示。而從第四版活動規(guī)則看,盡管航空公司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乘機者均能進行預約,但其對預約數量或出票數量與可能預約成功購酒者數量的比例未作出明示,由此給自己設定了一個可以隨意確定或解釋其可提供的預約名額,即預約的成功率完全在于航空公司的意愿。此規(guī)定顯然是一種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依法應認定無效。

        關于李先生是否符合活動主體資格問題。以乘機次數是否頻繁來衡量是否屬于正常出行不具有客觀性,且活動規(guī)則中并未將非正常出行旅客明確排除在活動對象范圍之外,故對航空公司主張李先生不符合活動規(guī)則主體資格的意見,不予認可。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航空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茅臺酒52瓶(按照第四版活動規(guī)則,其中的8張機票每張可提6瓶酒,1張機票可提4瓶酒),李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相應價款。

        航空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請。

        二審改判:格式條款并非一概無效應結合合同性質判斷

        二審庭審中,李先生明確其通過航空公司APP了解活動規(guī)則,知悉每一版規(guī)則,清楚每一版規(guī)則的變化。雙方均確認系爭9張機票應適用“乘機購酒”活動第四版規(guī)則。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判斷具體格式條款的約定是否導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過于失衡,應結合合同性質予以確定。

        首先,法律并非將格式條款一概歸于無效,而是依照格式條款提供方對于該條款有無提示和說明、對方有無注意或理解、以及對方有無主張相應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等情形綜合判斷。航空公司“活動規(guī)則”對預約購酒及不保證預約成功表述清楚,李先生親身參與“乘機購酒”整個活動,亦自認了解每一版規(guī)則和注意到爭議的第四版規(guī)則的變化,其主張并非是相應格式條款不應成為合同內容,而是直接要求確認其無效,該主張并不符合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資料圖

        其次,法律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就本案雙方當事人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的權利內容來看,李先生作為旅客的主要權利系要求航空公司安全及時地將其送至合同約定的目的地。合同實際履行反映出,李先生的該主要合同權利并未被限制或排除?!俺藱C購酒”活動規(guī)則明確,參與者在履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基礎上獲得預約資格,預約成功才有購酒資格。就活動規(guī)則而言,李先生的主要權利為預約權而非換購權。李先生在參與過程中已行使預約權利,預約結果并不影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衡量。

        最后,從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看,產生爭議的活動規(guī)則系在之前規(guī)則的基礎上明確“不保證乘機后均能預約提酒”,可見活動全程提示的始終是提供預約購酒的機會,航空公司已履行提請注意的義務。且旅客有通過公開渠道獲取活動信息的知情權和是否參與活動的自主選擇權,難謂減輕或免除了航空公司作為經營者的責任。李先生曾預約成功50余次,購酒304瓶,主要權利和參與活動的相關權利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均能如約行使。

        據此,上海一中院認定案涉的預約購酒格式條款并非無效,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長唐春雷指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格式條款的定義、效力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民法典》又對相關規(guī)制規(guī)則進行了更新。根據法律規(guī)定,格式條款在法律上并非一概歸于無效,須結合合同性質、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等對格式條款中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失衡作出判斷。

        唐春雷表示,借由本案判決,一方面提醒經營者應始終秉持公平原則審慎制定格式條款,避免因內容不當致使格式條款無效,避免有歧義的表述;另一方面也提示合同相對方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遵守誠信原則,基于締約目的和履約實際來理解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