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取保候審后能否留案底取決于是否判刑,而與取保候審是否到期沒有直接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