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