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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3-31 01:30:25作者:未知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失信行為清單(試行)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X渝府發(fā)2010)61號)有關規(guī)定及《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結合實際,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失信行為清單,對發(fā)生承租失信行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請人),進行分級懲戒。
一、失信預警
(一)失信行為
1、一年內累計6次及以上(當月30日)未按時繳納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2、累計拖欠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3個月的;
3、一年內累計6次及以上(當月30日)未按時繳納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物業(yè)費的;
4、連續(xù)3個月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使用水電等情形,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5、拒不配合住用監(jiān)管核查的(拒絕開門、不出示承租身份信息等,拒絕到房管中心約談核查、或承諾前來約談但爽約2次以上);
6、在公共區(qū)域、住房違規(guī)從事商業(yè)宣傳,違規(guī)搭建或私拉亂接的;
7、占用通道、門廳等公共區(qū)域,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8、亂停亂放、超速行駛車輛(含非機動車),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9、高空拋物、亂倒垃圾雜物,拒不執(zhí)行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10、違規(guī)飼養(yǎng)家禽、寵物,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11、在公共租賃住房室內、陽臺等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12、不在建筑預留或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支架的;
13、損壞公共區(qū)域設施設備,不聽勸阻,影響惡劣的;
14、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物業(yè)規(guī)約,需要失信預警的。
(二)事實證據
1、第1、2、3條失信行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物業(yè)企業(yè)收費信息系統實時記錄;
2、第4條失信行為:水電部門抄表記錄、巡查走訪記錄;
3、第5條至14條失信行為:房管、物業(yè)和社區(qū)等出具的有關監(jiān)控視頻記錄或書面通知。
(三)懲戒措施
1、小區(qū)房管中心商物業(yè)、社區(qū)管理服務單位予以失信預警,建立失信預警人員臺賬:
2、通過書面、電子等方式將失信預警通知送達失信承租人,并在小區(qū)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
3、失信記錄期自通知之日起6個月。
二、一般失信
(一)失信行為
1、失信預警有效期內有兩條(次)以上記錄的;
2、未按時補繳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拖欠租金3個月及以上的;
3、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被加倍計租后欠租1個月及以上的;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逾期未申請續(xù)租的:
5、換租時不按規(guī)定時限、標準和要求退回原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6、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未造成惡劣影響且及時整改的;
7、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性質,未造成惡劣影響且及時整改的;
8、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按要求整改的;
9、發(fā)布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信息的;
10、違規(guī)介紹代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
11、造成火災等事故不履行房屋維修和損失賠償責任的;12.拖欠物業(yè)費6個月以上的。
(二)事實證據
1、第1條失信行為:失信預警臺賬記錄數據:
2、第2至10條失信行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收繳實時記錄、催繳補繳履約保證金通知,續(xù)租、變更、換租業(yè)務辦理書面通知,入戶走訪調查記錄、整改通知及復核記錄,舉報投訴查處記錄;
3、第11條失信行為: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機關或小區(qū)房管物業(yè)現場相關記錄證據;
4、第12條失信行為:小區(qū)物業(yè)收繳信息數據。
(三)懲戒措施
1、根據管理工作需要,限制換租(以小換大)變更(人員增加)和暫不受理續(xù)租業(yè)務;
2、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3、抄送社區(qū)、物業(yè)、警務、學校、商業(yè)運營單位等駐小區(qū)管理服務單位,建議限制辦理車位等相關服務;
4、失信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檔案,失信記錄期從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6個月。
三、嚴重失信
(一)失信行為
1、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2、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3、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4、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整改的;
5、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性質,拒不整改的:
6、破壞或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的;
7、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
8、無正當理由連續(xù)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9、退租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辦理手續(xù)、結清房租、物業(yè)和水電氣等相關費用,惡意違規(guī)違約的:
10、損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設施設備,拒不賠償,惡意違規(guī)違約的。
(二)事實證據
1、除第8條外的失信行為:司法判決、司法執(zhí)行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公共租賃房管理數據、財政賬號收繳數據;
2、第8條失信行為:入戶走訪調查記錄、未開通天然氣或水電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使用記錄。
(三)懲戒措施
1、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2、暫緩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租金加倍、門禁管控、司法追究等;
3、失信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檔案,失信記錄期從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6個月,并進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市信用中國(重慶)信息平臺,按照相關規(guī)定限制辦理工商稅務、金融信貸等事務,乘坐飛機、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