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女老師一個電話挽回兩條命!學生父親被驚醒,才知妻兒出事了
2023-02-08
更新時間:2023-02-07 22:40:11作者:智慧百科
作為一起損失40余萬元的火災事故的受害人,老劉如今還在等待二審開庭。
老劉是甘肅隴南人,家里建有一個牛棚養(yǎng)牛,牛棚旁是其用自建房開的商品批發(fā)部。一年前,老劉的牛棚發(fā)生火災,導致部分牛被燒死,并殃及旁邊自建房,過火面積達350平方米,財產損失共計40余萬元。
火災發(fā)生時,附近有兩名十一二歲的少年在放一款名為“天老鼠”的炮竹玩。據當地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擊、生活用火不慎、配電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
此后,老劉將兩名少年及其監(jiān)護人告上法院。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根據詢問筆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以及各方陳述,可認定兩名少年玩炮引發(fā)火災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火災的起因為兩少年燃放炮竹所引起。法院判決兩名少年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70%責任,共計賠償29.7萬元。
判決書部分內容
2月6日,老劉在電話里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審判決后,被告方提起上訴,目前還在等待二審開庭。
事發(fā):
春節(jié)前夕牛棚起火,損失40余萬元
消防認定: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發(fā)火災
火災,發(fā)生在虎年春節(jié)到來前的半個月。
老劉今年50多歲,甘肅隴南人。在武都區(qū)馬營鎮(zhèn),老劉建了一個牛棚,還利用旁邊的自建房開了一家商品批發(fā)部。
火災發(fā)生于2022年1月17日(農歷臘月十五)11時48分許。事發(fā)時,老劉的姐姐正帶著老劉的孫子在牛棚外的空地上曬太陽,她看見兩名十一二歲的少年在旁邊點炮竹玩,“炮是帶桿子的,一點著就飛起來了,在半空中就響了”。老劉的姐姐當時還提醒他們去遠一點的地方玩兒,兩個孩子挪了步,但沒有離開。隨后,她帶著孫子在車上玩耍,后來抬頭就看見草堆著火了,先前玩炮竹的兩個少年也跑了。
這場火災造成老劉家的部分牛死亡,牛棚及兩棟自建房、房內及棚內物品不同程度燒損,過火面積達350平方米,好在無人員傷亡。經評估,老劉家的直接財產損失達40余萬元。
經消防部門調查后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內容顯示,起火點為牛棚中部靠西側外部草垛,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擊、生活用火不慎、配電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小孩燃放炮竹點燃牛棚中部靠西側外部草垛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
因協商賠償未果,老劉將當天放炮的小陳、小劉兩名少年及其監(jiān)護人起訴到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爭議:
兩少年曾在附近燃放“天老鼠”
老劉當天在牛棚外院子里燒過垃圾
裁判文書顯示,火災發(fā)生時,小陳和小劉兩名少年正在老劉家附近放一款名為“天老鼠”的炮竹玩耍。
網絡圖片
小陳和小劉在事發(fā)時才十一二歲,和老劉家是鄰居。據商鋪老板陳某回憶,事發(fā)當天上午11時許,小陳和小劉曾到商鋪買炮竹,第一次買了兩盒擦炮,之后又買了9支“天老鼠”炮竹,兩次都是小陳出錢購買的。
在接受消防部門詢問時,小陳承認當天花7元買了大概9支“天老鼠”炮竹,另外還有兩盒擦炮,“擦炮是一人一盒,我們都沒有放,我還給了他(小劉)4個‘天老鼠’,我們各放各的‘天老鼠’,都是把‘天老鼠’插到地上放的,一人放了3個”。按照小陳的說法,在他們準備繼續(xù)放第四個“天老鼠”的時候,牛棚著火了。
小劉則在接受消防部門詢問時表示:“他(小陳)把炮插到地上,我說我爸媽不讓我放炮,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剛走到他家門前,他跑上來給我說‘我把那塊的草點著了,大哥,別給我爸媽說,我害怕爸媽打我’,他邊哭邊往煤場走,然后我就跟上去了。”
裁判文書還顯示,被告方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中雖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起火災的可能性,但也未明確火災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小孩放炮引起。此外,監(jiān)控視頻資料顯示,火災發(fā)生時,老劉的養(yǎng)殖場中也生了一堆火用以燃燒垃圾等,不排除生火引起養(yǎng)殖場發(fā)生火災的可能性。
老劉承認當天在牛棚外院子里燒過垃圾,但他表示,燃燒垃圾地點距牛棚和草垛較遠,火災發(fā)生時,燒垃圾的火已經燃燒完畢。經法院審理查明,老劉焚燒生活垃圾的時間視頻顯示為9時35分至36分、10時15分至16分,而起火時間是11時48分許。
此外,被告方認為老劉在訴訟請求中提到的47萬余元財產損害賠償明顯過高,而且老劉將養(yǎng)殖場修建于居民區(qū),沒有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排污許可手續(xù)、無安全防范設施,未辦理特行登記備案手續(xù),其對火災發(fā)生導致的財產損失存在過錯。
一審:
買炮少年擔責40%,同伴擔責30%
兩被告一審共判賠29.7萬,已提起上訴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消防救援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排除了生活用火不慎,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點燃草垛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結合本案調取的詢問筆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以及庭審中各方陳述,可以認定小陳、小劉玩炮引發(fā)火災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火災的起因為小陳、小劉燃放炮竹所引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規(guī)定,普通民事案件實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指法院基于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睹裨V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p>
判決書部分內容
對于老劉家的損失,法院最終認定的損失金額為42.5萬余元。法院認為,作為牛棚的實際擁有人,老劉理應注意防火安全,在事發(fā)牛棚中部靠西側是草垛,且牛棚緊靠其自建房所開的商品批發(fā)部,牛棚兩間房中間走廊也存放有草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法院認為,老劉對火災的發(fā)生承擔30%的責任。
裁判文書顯示,火災發(fā)生時,小陳、小劉均在場,“天老鼠”炮是小陳買的,加之多人詢問筆錄都能證實小陳、小劉在一起放炮的事實。法院認為,小陳是叫小劉玩并出資買炮的人,故小陳應承擔40%賠償責任,小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兩人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不存在減輕侵權責任問題,故與其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名少年及其父母共計賠償老劉29.7萬余元損失,老劉自己承擔12.7萬元損失。
2月6日,老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審判決后,被告方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