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有多少年 周朝建立了多少年
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8-23 14:58:37作者:佚名
伊斯蘭教法學簡介
伊斯蘭教法學是伊斯蘭宗教與社會學科之一,又稱伊斯蘭教學,是穆斯林學者和教法學家以《古蘭》《圣訓》為主要立法淵源和依據(jù)。
根據(jù)社會實際情況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法學思想理論和實法體系,是伊斯蘭教法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產生的一門學科。
伊斯蘭教法學的發(fā)展過程
一、伊斯蘭教法學出現(xiàn)分支
伊斯蘭教法學的形成,始于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滅亡。
這個時期正是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國家的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教法學的不斷發(fā)展,教法學派也出現(xiàn)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xiàn)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
一、國內出現(xiàn)新的社會法律問題
伊斯蘭教法學主要法學派別產生并形成于倭馬亞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前期。
8世紀初,隨著倭馬亞王朝的向外擴張,伊斯蘭教得到廣泛傳播,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社會法律問題。
早期哈里發(fā)們及其派往各地的官吏解決問題的案例和法令,散于個別人的手中,也無正式記載。
因此,按照經、訓的律例和伊斯蘭教原則,創(chuàng)制新的法規(guī)或批準各地原有習慣法,建立伊斯蘭法治,以鞏固和完善國家政權,確立對新領土的統(tǒng)治,是哈里發(fā)帝國和伊斯蘭教迅速發(fā)展的急需。
三、國內出現(xiàn)教法學家
于是,在國內尤其在首都和圣地麥加、麥地那等文化較發(fā)達的城市,出現(xiàn)了一批專門從事教法解釋和研究工作的人,被稱為“法基亥”,即教法學家,他們從事研究的領域稱為“菲格亥”,即教法學。
他們依照當?shù)氐膽T例和個人的推理,演繹出符合宗教倫理的法律判斷。由此形成帶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學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賈茲和敘利亞。
14世紀的伊斯蘭教歷史學家伊本·赫勒敦說:教法學就是“認識安拉對承擔宗教義務者要求必須做、不許做、鼓勵做和受譴責與無所謂等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教法學不僅是研究各種法律行為的細節(jié)規(guī)定,而且包括立法的淵源、基本原則和邏輯方法。
對于經、訓明文未作規(guī)定或者援引經、訓條文精神也無法解決的問題,他們或審定批準當?shù)卦械膫鹘y(tǒng)習慣,或按照自己的推理演繹出適當?shù)呐欣卮鹕鐣习l(fā)生的各種問題和糾紛。
四、教法學成為獨立學科
阿拔斯王朝時,由于大規(guī)模的對外擴張停止,帝國的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阿拉伯一伊斯蘭學術文化進入興盛繁榮的時期,這為教法學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社會思想基礎。
而且哈里發(fā)把推行伊斯蘭法治,鼓勵編訂法典、建立和健全立法和司法制度作為實行伊斯蘭化的重要內容,從而推動了教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派別的形成與發(fā)展。9世紀初,教法學已基本脫離圣訓學而成為一門獨立學科。
伊斯蘭教法學學派有哪些?
在研究伊斯蘭教法的過程中,由于每個教法學家對《古蘭經》文的理解不同,對圣訓搜集整理和研究的范圍有別,也由于他們從屬的政治或教派的殊異,以及所受的文化教育和所處社會條件和民俗習尚的不同。
故他們在原則上雖都承認經、訓為立法依據(jù),但在如何運用此依據(jù)演繹制定新律例,以及在無經、訓條文可援引的情況下,依據(jù)什么制度或補充新律例的問題上存在著不同主張,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學派。
8~9世紀先后出現(xiàn)了栽德、賈法里、艾巴德、哈乃菲、奧扎儀、馬立克、沙菲儀、罕百里及扎希里等10多個法學派別。
各個學派都根據(jù)本派首創(chuàng)人的教法學說匯編出了一些教法學的著名著作,如哈乃菲學派的《教法大全》、馬立克學派的《大穆丹沃納》、沙菲儀學派的《母典》、罕百里學派的《教法大匯集》、栽德派的《法學匯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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